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是银行在商业汇票上签章承诺付款的远期汇票,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短期债务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多产生于国际贸易,一般由进口商国内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预先授权。银行承兑的作用在于为汇票成为流通性票据提供信用保证。汇票是列明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双名票据,经银行作为第三者承兑后则成为三名票据。承兑银行成为主债务人,而付款人则成为第二债务人。实际上,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对银行开列的远期支票。
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 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购货人因资金短缺或资金管理需要,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同意并由其承诺当购货人存款资金不足时,由其垫付一定的款项给销货人。购、销双方事先必须约定好付款日期,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填明汇票到期日,由销货人持汇票于汇票到期日向其开户银行收取货款。
客户适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有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款项结算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特点:无金额起点限制、银行是主债务人、客户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支用票款、在汇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对于购货方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须付现,即完成了货款的支付,等于从银行处获得了一笔成本较低的资金,这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对销货方而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也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只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同城与异地均可使用。
相关服务:承兑(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开户银行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承兑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贴现(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较高,一般商业银行均提供的贴现业务,主要贴现对象就是指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收取票款。银行在扣除一定的贴息后,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质押(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但质押贷款的期限多是短期,一般期限不得长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委托收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持票人可持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通过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付款人收取票项)、付款(承兑银行到期无条件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并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挂失(持票人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的,可向承兑银行申请挂失)。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时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时向银行尤其是承兑银行要求贴现取得现款。银行贴进票据后,可以申请中央银行再贴现,或向其它银行转贴现,更一般的做法是直接卖给证券交易商,再由其转卖给其它各类投资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重要投资者是外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期限: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内随时向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票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承兑行请求付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前一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价格:申请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承兑手续费。
客户流程:提出申请(客户因资金短缺且在约定时间内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项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银行承兑(银行受理同意承兑后,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交纳手续费(客户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手续费)、领取汇票(客户将汇票交开户银行由其加盖印章后,领取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流通使用(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他债权人;收款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请求付款(在付款期内,收款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超过付款期的,收款人开户行不再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但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3、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它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中间业务也叫收费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银行在其间扮演的是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通常提供有偿服务。中间业务发展的基础是中间业务创新。)
结算方式 |
定义 |
分类 | |||
汇票 |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 | |||
商业汇票:出票人一般是企业。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 |||||
本票 |
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
定额银行本票 | |||
不定额银行本票 | |||||
支票 |
出票人签发、委托出票人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现金支票 | |||
转账支票 | |||||
背景知识:旅行支票(银行等机构为方便国际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费用而签发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可兑换现金、直接付账,购买初签、使用复签,可挂失等) | |||||
汇款 |
银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 |
电汇:采用加押电传或SWIFT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 | |||
票汇:汇出行开立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送或亲自携带出国,凭票取款。 | |||||
信汇: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通过邮局或快递传递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付款给收款人。(目前基本不再使用) | |||||
信用证 |
见贸易融资贷款部分 |
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 |||
托收 |
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
光票托收:仅附金融单据,用于非贸易结算或贸易从属费用的收款。 | |||
跟单托收:附有金融单据和发票等商业单据。用于进出口贸易款项的收付,没有银行信用介入。 | |||||
出口托收:我国只限于滞销商品和新、小商品及要进入竞争激烈市场的商品。 | |||||
进口代收:购买旧船的贸易通常使用跟单进口代收。 | |||||
注: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壹、贰或貳、叁、肆、伍、陆或陸、柒、捌、玖、拾、佰、仟、万或萬、亿或億、元或圆或圓、角、分、零、整或正), 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在“元”之后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到“分”为止的“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数字应紧接着“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及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4、银行卡业务:银行卡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分类标准 |
银行卡种类 |
细分 |
业务内容 |
清偿方式 |
信用卡 |
准贷记卡 |
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
贷记卡 |
发卡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 ||
信用卡信贷的特点:一是循环信用额度(25-26天的信用周期,信用额度最高5万元),二是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三是有最低还款额要求(应还金额的10%),四是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信用卡透支分为个人卡透支(每月不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透支可享受最长60天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但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透支期限最长60天。两种卡的透支利率都是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按月计收单利)和单位卡透支两种。 | |||
借记卡 |
与储户的储蓄存款账户相联结,不具备透支功能。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 ||
结算币种 |
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内外币卡、境外银行卡)、双(多)币卡 | ||
发行对象 |
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 ||
信息载体 |
磁性卡、智能卡(IC卡) | ||
信誉等级 |
金卡、普通卡等 | ||
流通范围 |
国际卡、地区卡 | ||
持卡人地位和责任 |
主卡、附属卡 | ||
5、代理业务
分类 |
概念 |
细分 |
代收代付业务 |
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 |
委托收款:代理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和财政性收费、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
托收承付:代发工资 | ||
代理银行业务 |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目前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 |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 ||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最主要业务,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最具典型,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等)、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 ||
代理证券业务 |
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秕、营业机构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
一级清算业务:各证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
二级清算业务: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 ||
代理保险业务 |
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
代理财产保险业务 | ||
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 | ||
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 ||
其他代理业务 |
委托贷款业务: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 |
代销开放式基金:指银行利用其网点柜台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基金发行规模可以随着投资人申请购买和要求赎回而随时变动,其销售渠道包括基金公司直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等机构代销、专业销售经纪公司代销)。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用。 | ||
代理国债买卖:银行客户(除金融机构外)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