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级银行管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有哪些变化?
近年来,中国在稳步扩大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其中,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等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这一举措大大简化了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相关业务的流程。
此外,为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监管部门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同质同类外资银行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也是一项重要改革,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同时,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吸引更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也为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公平、透明的环境。
科目:中级银行管理
考点:扩大对外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