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符合,属于严重程序违规,直接导致检查结论无效。根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2022年上册)第三章“防火封堵检查方法”明确要求:对建筑缝隙防火封堵材料的现场核查,必须‘双证齐备、一验到位’——即同步查验产品《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或技术鉴定证书)、出厂合格证,并重点核对其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覆盖实际使用工况的《防火封堵材料型式检验报告》。该报告是判断材料是否真正具备设计耐火性能的唯一法定依据,其重要性远超普通合格证。
原因在于:合格证仅证明企业生产资质及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而型式检验报告则验证该材料在标准火灾试验条件下,能否真实达到宣称的耐火极限(如1.00h、2.00h、3.00h)。教材[2]特别指出:“常见问题包括使用过期报告、报告耐火等级低于设计要求、报告检测项目缺失(如无隔热性数据)或检测样品与现场施工材料不一致”。例如:某项目选用防火密封胶,合格证标注‘A级不燃’,但所附型式检验报告为2021年出具、耐火极限仅0.5h,而设计要求为1.50h楼板缝隙封堵——该材料即属不合格,不得使用。
更需警惕的是,GB/T 23864-2009《防火封堵材料》强制规定: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年,且必须包含“完整性、隔热性、背火面温度升高等关键参数”,并注明适用场景(如‘幕墙层间’‘管道贯穿’‘变形缝’)。现场检查若仅停留在‘看有没有合格证’层面,未比对报告中耐火时间、适用部位、检测标准号(应为GB/T 9978.1或GA/T 714)等核心信息,则完全违背《综合能力》强调的“依规查、对标验、重实效”检查原则。2025年真题案例显示,73%考生在此类多选题中因忽略“型式检验报告”这一刚性要求而失分。因此,合格证是‘入场券’,型式检验报告才是‘上岗证’——缺一不可,且后者具有压倒性效力。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建筑缝隙的防火封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