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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走道穿越防火分区时未设乙级防火门,仅用普通玻璃隔断分隔,是否构成防火分隔失效?其技术判定依据是什么?

来源:233网校 2026-09-29 10:20:31
导读:某大型商场三层餐饮区与零售区通过一条长35m的敞开式‘景观走道’连通,两侧以12mm单层玻璃栏板界定区域,未设任何门禁或防火分隔设施。消防检查指出该走道实际承担疏散功能却无防火分隔,管理方质疑‘玻璃通透便于观察,更安全’。此类设计是否违反强制性规范?防火分隔在疏散走道中的法定定位如何理解?

疏散走道穿越防火分区时未设乙级防火门,仅用普通玻璃隔断分隔,是否构成防火分隔失效?其技术判定依据是什么?

疏散走道穿越不同防火分区时,必须设置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分隔措施,这是保障火灾不跨区蔓延、确保疏散路径相对安全的根本前提。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明确规定:‘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同时,结合第6.2.1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精神(本规范虽未在知识库中全文列出,但GB55037-2022已整合并强化其强制性效力),该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耐火隔热性与完整性均不低于1.00h),且应具备自动关闭功能。而案例中采用的12mm单层玻璃栏板——无论其是否钢化、是否带框——既不具备耐火完整性,也无隔热性能,不属于防火分隔构件,更不能替代防火门。尤其需强调:规范所指‘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是指该走道作为跨越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的连续通道段,无论其长度、用途或视觉通透性如何,只要物理上连通不同防火分区,即触发强制设门义务。实践中常见错误还包括:以卷帘门、推拉门、无闭门器的平开门、常开但无联动释放装置的门替代乙级防火门;或误将‘防烟分区’与‘防火分区’混淆,认为仅需挡烟垂壁即可。此外,《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教材明确指出:防火检查中须核查该门的型式检验报告、安装方向(向疏散方向开启)、闭门器与顺序器配置、电磁释放装置联动信号反馈等全要素。若缺失任一环节,即视为防火分隔失效,直接导致相关防火分区面积计算违规,并可能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因此,‘通透即安全’是严重认知误区——真正的安全源于刚性分隔+可控通行+可靠闭合三位一体的技术保障,而非视觉上的开放感。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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