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P299)[财务费用]
(1)将本期、上期财务费用各明细项目作比较分析,必要时比较本期各月份财务费用,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追查原因,扩大审计范围或增加测试量。
(2)检查利息支出明细账,确认利息支出的真实性及正确性。检查各项借款期末应计利息有无预计入账。注意检查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检查“财务费用—其他”明细账,注意检查大额金融机构手续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
(4)检查从其他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否按规定计缴营业税。
4、所有者权益审计(P300)[注意相关的会计和经济法知识]
1.(P305)[资本公积]
(1)检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变动内容]
对于实收资本账户,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时的汇率折合。
(2)检查关联交易差价[变动内容]
(3)[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不可直接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关联交易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2.(P306)[盈余公积]
转增资本或分配利润后剩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支付股利时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6%。
5、投资审计(P307)
1.(P307)分析性复核
(1)计算短期股票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所占的比例,分析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安全性,要求被审计单位估计潜在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损失。
(2)计算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析被审计单位在多大程度上依赖投资收益,判断被审计单位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将当期确认的投资收益与从被投资单位实际获得的现金流量进行比较分析;将重大投资项目与以前年度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变动。
2.(P308)实地盘点投资资产并审查账实是否相符
盘点投资资产包括两个步骤:一是盘点库存证券。盘点时要有企业有关管理人员在专场,盘点结果要填制盘点清单。这一步工作可与其他盘点工作一道安排于期末结算日进行。如实地盘核工作是在结账日后进行的,注册会计师应根据盘点结果和结账与盘点日之间的证券增减变动业务的发生情况计算结账日长期投资余额。二是将盘点清单与前述明细表中有关账户相核对,并经企业管理人员签章后列入审计工作底稿。
如果企业的投资证券是委托某些专门机构代为保管的,注册会计师应向这些保管机构发出询证函,以证实投资证券的真实存在。
3.(P308)投资的入账价值、(P309)投资收益、(P310)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掌握相关会计知识]
4.(P312)[按照《公司法》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若长期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是否已在会计报表的注释中对此作了披露。
6、其他相关账户审计(P312)1.(P313)[其他应收款]对发出询证函未能收回及未发出的样本,采用替代审计程序,如查核下期明细账,或追踪至其他应收款发生时的原始凭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抽逃资金、隐藏费用的现象。
2.(P318—P321)[所得税]《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第十四章货币资金与特殊项目审计
重要知识点: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相关内容(P324-P326)[新增]
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5)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2.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4)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6)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7)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8)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