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学习笔记>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八章知识点

来源:网络 2014年2月19日
  知识点: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概述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办理。
  (二)委托收款的基本流程
  1.委托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当向银行提交所填写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有关债务证明是指能够证明付款人到期并应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证明,如水电费单、电话费单、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
  (2)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上述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2.付款
  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之后应向收款人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如果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三)拒绝付款的处理
  1.付款人在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
  2.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指南: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 报名条件 考试科目 科目搭配 考试教材 薪资待遇 通过率 过关秘籍

试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章节练习题及答案下载 选择题强化练习及答案下载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