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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八章知识点

来源:网络 2014年2月19日

  知识点:银行卡

  (一)银行卡概述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种类

  信用卡 

  贷记卡 

  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准贷记卡 

  持卡人须先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借记卡 

  转账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 

  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储值卡 

  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 

  (三)银行卡的发行

  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满足严格的基本条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四)银行卡的申领、挂失与销户

  1.申领

  (1)单位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2.挂失

  银行卡丧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3.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银行卡的,可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特定情形下,例如信用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发卡银行可以直接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五)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计息标准 

  (1)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2)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免息还款期待遇 

  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最低还款额待遇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滞纳金和超限费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结算手续费 

  (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六)银行卡的使用

  1.提取现金

  (1)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2)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原来的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各银行可在2万元的限度内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

  2.购物消费

  (1)持卡人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

  (2)特约单位受理、审查银行卡。

  (3)审查无误的,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书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

  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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