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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来源:233网校 2020-08-14 17:21:32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十一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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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

(1)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2)消费者只要因垄断行为受损,也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2、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应当视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有法定的审查和采信规则。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试题巩固

(2016·单选)甲公司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从 2012 年 3 月 1 日起,甲公司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持续从事不公平的垄断高价行为。2016 年 3 月 1 日,该滥用行为的受害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赔偿损失。甲公司提出,其滥用行为始于 2012 年,开始之时,乙公司即知情,直至今日才提出损害赔偿,2 年诉讼时效已过。下列关于本案损害赔偿的表述中,符合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诉讼时效已过,甲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乙公司损失 

B. 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C. 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自 2014 年 3 月 1 日以来的经济损失 

D. 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全部经济损失的 50%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定,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 2 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 2 年计算(即自 2014 年 3 月 1 日以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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