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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管理人的任命与报酬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可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与债务数额大小无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4、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由破产公司的财产负担)。
【注意】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削减管理人工资)
5、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注意】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注意】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企业不负担
【实战演练】
(多选题)甲破产清算事务所被人民法院指定为乙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甲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的有关报酬方案的下列内容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将乙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价值计入计酬基数
B、对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派参与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政府官员不发放报酬
C、甲聘用本专业外部专家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D、甲就自己为将乙的抵押财产变现而付出的合理劳动收取适当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