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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注意】只限于取回原物,若原物灭失只能申报普通债权。
2、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 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3、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原物被违法转让
情形 | 发生时点 | 类型 |
买受人善意取得 |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原因) | 普通债权 |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原因) | 共益债务 | |
买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权 |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原因) | 普通债权 |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原因) | 共益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