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在库专业变更和 续聘审核标准规定》的通知
(黔发改法规〔2026〕483号)
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落实国家推进招标投标领域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部署要求,加强我省评标专家入库、专业变更、续聘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在库专业变更和续聘审核标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在库专业变更和续聘审核标准规定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26日
附件
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在库专业变更和续聘审核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选聘和日常管理,提升评标评审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关于评标专家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申请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选聘、在库评标专家专业变更和续聘的审核适用本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专家入库、在库专业变更和续聘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评标专家的选聘、在库评标专家专业变更和续聘等工作,负责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工作。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评标专家的选聘、在库评标专家专业变更和续聘等工作。同级教育、工业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能源、广播电视、医疗保障、大数据、林业、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申请人初步审核、在库评标专家专业变更和续聘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入库、在库评标专家专业变更和续聘等进行终审。
初审和终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评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计算截止日期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征集公告为准。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可以不受年龄限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职称”是指由各级人社部门备案或授权的评审单位按规定程序评审取得的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以及纳入《贵州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对应关系为高级职称的。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申请人取得国家相关专业领域不分级别或者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咨询工程师(投资)、资产评估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房地产估价师等专业人员),并取得以上专业资格满5年。
国家对“同等专业水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经查实存在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违反廉洁履职规定的;
(四)被开除公职的;
(五)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被清退的评标专家终身不再聘用;因符合前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被清退的评标专家两年内不再聘用,同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三章 初审程序和标准
第八条 申请入库包括线上申报、初审、终审、学习培训、专项测试、测试结果公示和聘任入库等。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线上申报。申报方式采取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申请专业不超过8个三级专业。
第十条 申请人须在线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见附件1);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退休前原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注明是否存在“被开除公职”相关情况(见附件1);
(三)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书或资料;
(四)提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的有关资料;
(五)能证实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相关业绩材料;
(六)提交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书(见附件1);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业绩材料,是指申请人作为主要参与人、负责人或重要角色,参与完成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相关证明资料,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
(一)申请工程类(A类)评标专业。申请《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内A01至A07专业的,须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项目合同、报告或方案等成果类资料,且数量不少于4个;申请A08或A09专业的,须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项目合同或验收报告等成果类资料,且数量不少于3个;
(二)申请货物类或服务类评标专业。申请《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内B01至C14专业的,须提供不低于10万元的项目合同、报告或方案等成果类资料,且数量不少于4个;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需求,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在征集公告中明确鼓励申报专业,申请人至少提供相关专业领域核心学术期刊论文1篇或业绩资料不少于2个。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提交业绩材料的,须在相关材料上签署姓名和提供材料时间。提交材料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页,并按照专家库系统格式要求上传。
第十三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需明确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不予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初审部门发现申请人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十四条 初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申请人满足条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情形的,予以审核通过。
第十五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一)仅提供理论性成果,未提供证明实践操作能力相关材料的(本规定第十一条关于鼓励申报专业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专业与职称、职业或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所载专业不符,或者与所申请的评标专业无关的;
(三)职称、职业或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不在有效期内或到期未延续注册的;
(四)提供无效材料,或提供不完整材料经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
(五)存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终审标准和聘任程序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对通过初审的入库人员进行终审。
初审和终审过程及结果应当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审核资料应归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通过终审的申请人,须参加线上培训和专项测试。培训和测试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评标评审业务知识、电子化评标系统操作、职业道德与廉洁教育等。
第十八条 专家库系统对测试全过程进行监测,不定时无感抓拍,并将抓拍图片与申请人身份证图片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率等于或大于60%,且卷面测试得分等于或大于60分的,测试合格。
测试次数实行一次性通过制,未参加测试或测试不合格的,不再安排测试。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初审、终审情况开展随机抽查。随机抽查发现申请人不具备入库条件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测试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省级有关部门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构成禁止入库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正式聘任为评标专家库专家,颁发电子聘书,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五章 专业变更和续聘
第二十一条 在库评标专家在库时间满十二个月后,可以对原评标专业申请变更或新增评标专业。变更和新增审核程序按照本规定明确的初审、终审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库评标专家申请变更和新增评标专业的,每次申请不超过3个专业,新增或变更后总专业数不得超过8个。申请变更时间与征集时间同步进行。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为三年。年满七十周岁的专家(两院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除外)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聘期届满前六个月,专家库系统将向相关专家发送提醒,并开放续聘申请通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依据入库初审与终审标准对申请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继续聘任。继续聘任的专家不再参加学习培训和专项测试。
未提交续聘申请或审核未通过的专家,由省发展改革委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续聘,只需在线提交相关证书、身份证及本人签名的续聘申请书(附件3),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办理续聘手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负责初审、终审的工作人员在审核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由省级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涉嫌违规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漏审、错审或者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泄露审核信息、申请人隐私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核,或未出具明确审核意见的;
(四)收受申请人财物或其他好处,违规通过审核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推荐意见、证明材料,或者纵容、协助申请人伪造材料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2.评标专家续聘申请书(不含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docx
3.评标专家续聘申请书(适用于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docx
内容原标题: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入库、在库专业变更和 续聘审核标准规定》的通知(黔发改法规〔2026〕483号)
内容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