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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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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监理工程师
授课老师:苏洁
所属科目:目标控制(水利工程)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投资)第四章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第八节 完工结算与最终结清/最终结清
所属版本: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介绍

1.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实际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2.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水利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河湖疏浚工程无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专题更新时间:2025/09/01 11:14:16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考点试题

单选题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年
A . 1
B . 2
C . 3
D . 4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

单选题 2.水利工程缺陷责任期中,河湖疏浚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
A . 1年
B . 2年
C . 5年
D . 没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D选项正确,水利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河湖疏浚工程无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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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结算

完工结算是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计量与计价、处理变更、索赔、物价波动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合同价的过程。

在①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并且发包人或监理人②颁发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施工合同双方可进行工程的最终结算。

完工结算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一个前置条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按程序审核完工付款申请,发包人完成完工支付。

1.完工结算的内容

(1)完工结算合同总价

(2)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

(3)索赔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

(4)物价波动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

(5)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6)发包人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7)发包人应扣留质量保证金

(8)其他金额。

2.完工结算的要求

(1)分类分项工程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工程变更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确认的事项计算。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物价波动引起的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调差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包括变更、计日工、索赔、物价波动引起的费用)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7)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8)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完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完工结算

3.完工支付程序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含价款调整金额)、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3)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4)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5)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约定办理。

(6)承包人按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025030218393847578038_完工结算与最终结清(一)

4.农民工工资支付

(1)支付周期。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一般情况下,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2)支付台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3)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金融机构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天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农民工实名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6)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7)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8)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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