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考点解析
合同解除介绍
1.无效合同导致的合同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A正确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由监理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或确定。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对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④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故选CD。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D选项错误,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AC选项错误,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为干扰选项。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按照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D选项错误,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AC选项错误,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为干扰选项。
完工结算是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计量与计价、处理变更、索赔、物价波动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合同价的过程。
在①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并且发包人或监理人②颁发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施工合同双方可进行工程的最终结算。
4.农民工工资支付
(1)支付周期。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一般情况下,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2)支付台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3)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金融机构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天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农民工实名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6)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7)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8)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一)缺陷责任期
1.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2.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水利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河湖疏浚工程无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水利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合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
2.担保
质量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3.额度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含扣回的预付款。
4.使用范围
质量保证金担保的期限是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5.退还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三)最终结清程序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2.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3.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实际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2.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水利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河湖疏浚工程无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水利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担保
质量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2.额度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含扣回的预付款。
3.使用范围
质量保证金担保的期限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全过程。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4.退还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在约定的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2.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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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合同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规
优秀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讲师。善于重点击破晦涩法理点,轻松提升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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