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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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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清程序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监理工程师
授课老师:苏洁
所属科目:目标控制(水利工程)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投资)第四章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第八节 完工结算与最终结清/最终结清
所属版本:

最终结清程序介绍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2.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5 17:18:40

最终结清程序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为(  )
A .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签发后
B . 竣工验收后
C .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D . 竣工决算审计通过后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A选项错误,这是承包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点,而不是最终结清申请单。
B选项错误,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后的初步验收,但不是最终结清的时间点。
D选项错误,竣工决算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部分,与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提交时间没有直接关系。

单选题 2.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为(  )
A .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签发后
B . 竣工验收后
C .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D . 竣工决算审计通过后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A选项错误,这是承包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点,而不是最终结清申请单。
B选项错误,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后的初步验收,但不是最终结清的时间点。
D选项错误,竣工决算审计是财务审计的一部分,与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提交时间没有直接关系。

多选题 3.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材料,审核内容应包括()
A . 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合同金额
B . 发包人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C . 尚未结清的名目和金额
D . 发包人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E . 发包人应支付的最终结清金额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材料时,审核内容应包括:
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合同金额(A)。
尚未结清的名目和金额(C)。
发包人应支付的最终结清金额(E)。
发包人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B)和质量保证金(D)属于完工付款阶段的内容,不属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审核范围。

单选题 4.因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发包人解除合同后,对已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的部分应采用的结算方式是()。
A . 折价补偿
B . 全部支付
C . 部分支付
D . 不支付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故选B。

单选题 5.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A . 7
B . 14
C . 28
D . 30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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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

完工结算

完工结算是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计量与计价、处理变更、索赔、物价波动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合同价的过程。

在①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并且发包人或监理人②颁发了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施工合同双方可进行工程的最终结算。

完工结算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一个前置条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按程序审核完工付款申请,发包人完成完工支付。

1.完工结算的内容

(1)完工结算合同总价

(2)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

(3)索赔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

(4)物价波动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

(5)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6)发包人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7)发包人应扣留质量保证金

(8)其他金额。

2.完工结算的要求

(1)分类分项工程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工程变更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确认的事项计算。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物价波动引起的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调差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金额(包括变更、计日工、索赔、物价波动引起的费用)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7)暂估价中的材料是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中标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非招标采购的,其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单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8)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完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完工结算

3.完工支付程序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含价款调整金额)、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3)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4)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5)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约定办理。

(6)承包人按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025030218393847578038_完工结算与最终结清(一)

4.农民工工资支付

(1)支付周期。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一般情况下,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2)支付台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3)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金融机构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天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农民工实名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6)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7)农民工工资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8)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高频

最终结清

(一)缺陷责任期

1.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2.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水利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河湖疏浚工程无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水利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合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事项进行约定。

2.担保

质量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3.额度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含扣回的预付款。

4.使用范围

质量保证金担保的期限是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5.退还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三)最终结清程序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2.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3.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高频

合同解除

1.无效合同导致的合同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承包人违约引起的合同解除

①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上条规定处理。

②承包人无法履行合同明示不履行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

(1)监理人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

(2)发包人①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并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②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③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核算承包人④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⑤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合同双方若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若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应尽快进行结算,估价和结算的原则如下:

(1)涉及解除合同已发生的费用仍按合同约定结算。

(2)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因更换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3)发包人需要使用的原承包人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由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

3.发包人违约引起的合同解除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暂停施工28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监理人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已购材料和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4.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监理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就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

对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在延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025030218393847578038_完工结算与最终结清(四)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高频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实际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2.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水利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河湖疏浚工程无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高频

质量保证金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水利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担保

质量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完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2.额度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含扣回的预付款。

3.使用范围

质量保证金担保的期限是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全过程。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4.退还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在约定的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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