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的种类
(1)固定总价合同。以设计图纸及现行规范等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就承包工程确定一个固定的总价,即承包方按投标时发包方接受的合同价格实施工程,无特定情况不做变化。
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除非①设计和工程范围内有所变更且变更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或②发包人违约引起索赔或③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也包括按不可抗力原则处理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对此,承包人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超过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除外)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
承包人要在投标时对一切费用的上升因素作出估计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2)可调值总价合同。按“时价”进行计算,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由物价上涨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值。
这种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对合同实施中出现的风险做了分摊,发包人承担了物价上涨这一不可预测费用因素的风险,而承包人只承担了实施中实物工程量、管理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风险。
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很明确的项目,由于合同中列明调值条款,所以工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较适于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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