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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乡容貌和环境�生�例(�案)立法��会

æ�¥æº�:四å·�çœ�ä½�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å¹´7月31æ—¥   ã€�考试大:我的学习ä¹�å›­,我的考试专家】

  第二章 城乡容貌环境�生责任

  第�二� 城乡容貌和环境�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责任区范围,负责城乡容貌和环境�生工作。

  第�三� 城乡容貌和环境�生责任区范围是指产���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场所�其建筑区划特定范围内的区域。

  城乡容貌环境�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分别由市�州�县(区)城乡容貌和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四� 江河水域漂浮物�垃圾的清��归集转�,由港航监���域管�部门划分确定。公路��路沿线的垃圾清��归集转�,分别由公路��路管�部门划分确定。

  城市�镇的公共广场��路和公共环境�生区域由环境�生专业����负责,其他环境�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的建筑区划区域,由业主大会委托物业�务�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的居�区,由全体业主或者街�办事处�社区负责;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事业��内区域,由产���负责;

  (三)风景�胜区�旅游景点�机场�车站�港���头以�文化�体育�娱��游览�公园�公共绿地�地下�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管�机构负责;

  (四)公路��路�桥�,由���管���负责;

  (五)河�沿岸的水工建筑物�构筑物�水闸,由使用或者管���负责;

  (六)港�客货�头作业范围内的水域,由作业者负责;在城市�镇建�区水域行驶或者�泊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由����负责;

  (七)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管���负责;

  (八)建筑施工工地由施工��负责,闲置�待建地�由业主或者建设用地使用�人负责;

  (�)工业园区和�济开�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负责;

  (�)集体所有的水域��庄的�路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由�民委员会或者�民�组负责;

  (�一)城镇用水水�地,由�民委会或者�民�组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

  (�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按照产�关系由所有�人或者管�人负责。

  ��本�规定的,责令�期改正,并处责任��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款规定责任�清的地域,由市�县(区)城乡容貌和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清的,以�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城乡容貌和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会�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 城乡容貌和环境�生责任区的责任�求:

  (一)城乡容貌整�,无乱设摊�乱�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环境整�,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无蚊�孳生地;

  (三)水域无漂浮垃圾�生活废弃物;

  环境�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城乡容貌环境�生管�规定的行为,有�予以制止;制止未果的,城乡容貌和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容貌环境�生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照本�例规定�法处�。

  环境�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乡容貌和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容貌环境�生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期改正。

  第�六� 城乡容貌和环境�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求,由市�州或者县�区城乡容貌和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划定并告知责任人。

  第�七� 城市�镇的�路�桥��地下通��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容貌和环境�生,由市�州或者(区)县城乡容貌和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转�站�其他公共环境�生�公共设施的容貌和环境�生,由城乡容貌和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环境�生专业����负责。

  �款规定的情形属于乡镇��庄公共区域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个人负责。

  第�八� 城乡容貌和环境�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城乡容貌和环境�生的监�,并定期组织检查。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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