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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乡容貌和环境�生�例(�案)立法��会

æ�¥æº�:四å·�çœ�ä½�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å¹´7月31æ—¥   ã€�考试大:我的学习ä¹�å›­,我的考试专家】

  第四章 环境�生设施规划建设设置

  第五�八� 城市�镇的公共环境�生设施,应当符�国家规定的公共环境�生设施设置标准。

  编制环境�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应当以垃圾收集�转��无害化处�,污水处��公共厕所建设�粪便处�,环�工人休�间�工具间等为��内容并组织实施。

  规模较大�有�件的乡�集镇�中心�,�以�照镇�乡��庄规划实施�款规定。

  第五��� 城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照法律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标准,将公共环境�生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一布局。��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套的环境�生设施建设所需�费应当纳入整体建设工程造价预算。

  城市新区开�或者旧区改造,公共环境�生设施,由建设��按照规划�求,�时设计��时建设��时使用。建筑设计��应当�照国家相关环境�生设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城市新建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套设计�建设�闭�垃圾贮存设施,并满足垃圾清�车辆通行的�求。

  环境�生设施应当整�美观实用,并与周围环境和城市功能相�调。

  第六�� 凡新建�改建�扩建垃圾处�场�垃圾转�站等大中型公共环境�生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城乡容貌和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加。竣工验收�格�方�投入使用。

  设市城市应当有计划采用先进��熟的垃圾处��电技术,综�评估�列入建设规划。

  鼓励��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环境�生设施,�实行有��务。

  第六�一� 垃圾处�场�污水处�厂的建设和�行,应当符�国家标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的镇应当根�居�人�密度��动人�数��公共场所等需�,制定建设公共厕所和设置�闭�垃圾�果屑箱收集容器规划,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建设和设置。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有计划的分期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袋装化分类处�。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镇�乡��庄垃圾转�和简易填埋设施的统一规划。集中处�方�,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远山区�环境�生设施�足的集镇�乡��庄�分散的居民�居点,应当设置简易�适用的收集垃圾�废弃物的设施。

  第六�二� 城乡规划区域内的机场�车站�港���头等交通枢纽�大型商场�贸易市场��车场�文化体育设施以�世界�产地�风景�胜区�旅游景点�其他人员�动集散场所,房地产开��区,应当�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三� 环境�生设施的产���或管���,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其整��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四� 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级人民政府应当分期列入改造计划,分步�期实施。

  公共厕所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广场�街�两侧�公共区域的公厕,由城乡容貌和环境�生主管部门委托的管���或者个人负责;

  (二)公路��路沿线的公厕,属于公路��路主管部门�套建设的,由其管���或����负责;属于其他��或者乡�镇��庄区域的,由产�人或者管���负责;

  (四)集贸市场��宅�区内公厕,房屋建筑�套的公厕,由管���或者����负责;

  (五)风景�胜区�旅游景点的公厕,由管�机构负责;

  (六)乡�镇��庄公共区域的公厕,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路沿线�风景�胜区�旅游景点区域,属于农牧民所有并�公众�游人开放的厕所,列入改造范围的,县(区)�乡镇人民应当安排资金补助其改造。鼓励�民�组��民出资改造符�国家标准的公厕,�格的,�批准�以实行收费管�。

  第六�五� 已核准收费的,夜间�得�闭。交通枢纽�公共建筑以�已收�门票�车辆通行费的特定区域内的公共厕所,�得收费。

  除涉密等有特殊规定外,��厕所应当对公众开放,产���或者管�人�得拒�。临街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应当�备入厕�生用�。未�备入厕�生用�的,�得收费。城乡容貌和环境�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

  市民使用公共厕所应当维护公共厕所的清��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得刻画�污����内设设施。

  ��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设施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责任。

  第六�六� 新建�改建公厕应当以符�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冲�厕所为主。对原有�符��生�安全标准的旱厕,应当制定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分期改造。��严��年久失修�存在安全�患的,应当�期改建,并符�下列规定:

  (一)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区域的公厕,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新建�改建,按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

  (二)其他区域的公厕,应当采用化粪池等标准设置处�设施,并满足整���生�安全的�求。

  第六�七� 未�城乡容貌和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止任何��和个人擅自�用�关闭�拆除环境�生设施;�止��环境�生设施。

  因城乡规划建设需�必须拆除的,建设��应当先按规划作出拆��建方案或者其他替代方案,报城乡容貌和环境�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核准�,按照先建�拆�符�标准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生设施。

  城乡容貌和环境�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环境�生设施档案制度,�时收集�整�有关环境�生设施的��资料。

  ��本�款规定的,责令�止�法行为,�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责任。

  第六�八�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厨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处�消纳场�得混置�纳。

  科研���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化工厂产生的工业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生垃圾�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险废弃物,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场。��规定的,�照环境�护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 产生生活垃圾的��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活垃圾处�费收费标准�范围缴纳生活垃圾处�费。生活垃圾处�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输和处置。

  逾期�缴纳的,应当催缴;拒�缴纳的,责令改正,并处��应缴纳生活垃圾处�费3�以下且�超过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应缴纳生活垃圾处�费3�以下且�超过1000元罚款。由所在���组织或者所在街�办事处予以批评�通报,环境�生作业����法�人民法院起诉。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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