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当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
在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中,建筑物管理人也承担一定的责任。建筑物管理人通常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或负责建筑物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管理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或坠物事件的发生。
二、安全管理义务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建筑物的安全状况,确保阳台、窗户等部位没有松动或损坏的物品,及时维修和加固。此外,还应当通过安装监控摄像头等方式,加强对建筑物的监控,以便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查明原因。
三、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责任
如果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事件的发生,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修复损坏的阳台栏杆,导致物品从阳台坠落并造成他人伤害,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一名行人在经过某小区时被从高空坠落的瓷砖砸伤。调查发现,该瓷砖是从某户阳台掉落的,而该户阳台的护栏已经损坏多日,但物业管理公司并未进行维修。最终,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不仅涉及建筑物使用人,还包括建筑物管理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