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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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
- 特殊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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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
- 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并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仍然实施该行为;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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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 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人违反了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行为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等。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由于上述违法行为导致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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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要件:
- 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
案例分析:
2019年,某市一在建桥梁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00多万元。经调查发现,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工程监理单位也未履行其监督职责。最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结果要件。只有当这些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该罪。因此,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工程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