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措施。首先,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要求提供相关业务文档。此外,他们还可以就签署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利益。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而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监管工作。对于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如接受继续教育、保证执业质量等,建造师必须严格履行。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扣押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除非是发证机关出于管理需要。
通过这些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监督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