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级建造师在受聘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执业活动合法合规。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法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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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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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注册建造师必须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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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与变更:建造师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如果新单位与原单位不同,建造师需要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并通过新单位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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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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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建造师应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其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继续教育既是建造师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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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造师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重要提示:
-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
- 如果原聘用企业无故不配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建造师可以直接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案例应用: 假设某一级建造师王五从A公司离职并受聘于B公司。王五首先向A公司索取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并与B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随后,王五通过B公司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了变更注册申请,并附上了相关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王五的变更注册手续,确保其在新单位的执业资格不受影响。
通过以上法律和规定的遵守,建造师可以确保其执业活动合法合规,维护自身权益。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受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