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要求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被检查人员必须提供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便确认其合法身份。
- 要求提供相关业务文档: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以核查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
- 就签署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询问: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就签署文件的相关问题向签署文件的人员进行详细询问,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纠正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纠正,并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 不得妨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 协助与配合: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保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
通过这些具体的监督措施,可以有效保障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维护建设市场的秩序和工程质量。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监督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