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的非招标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是两种常用的采购方式。尽管它们都属于非招标采购制度,但在具体操作和应用场景上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终确定最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的过程。它适用于以下情况: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竞争性磋商则是在竞争性谈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为灵活的采购方式。它适用于以下情况: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二、程序差异
竞争性谈判的程序相对简单,主要包括:发布谈判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谈判、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等步骤。
竞争性磋商则增加了磋商环节,包括:发布磋商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磋商、进行磋商(通常有两轮或多轮)、评审响应文件、确定成交供应商等步骤。磋商过程中,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提出修改意见,以达到最优的采购结果。
三、评审标准
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标准较为单一,主要依据价格和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竞争性磋商则更加注重综合评审,除了价格和技术方案外,还考虑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信誉等因素,以确保采购结果的全面性和合理性。
四、应用案例
某市政府为了快速采购一批应急物资,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由于时间紧迫,采购部门发布了谈判公告,并邀请了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经过多轮谈判后,最终选择了一家报价合理且能够迅速供货的供应商。
而在另一案例中,某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了采购一项文化活动策划服务,选择了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在发布磋商公告后,共有五家供应商参与磋商。经过多轮磋商和评审,最终选定了一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口碑的供应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各有优势,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下列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是( )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项目
B.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C.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
D.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E.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