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的非招标采购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是两种常用的采购方式。尽管它们都属于非招标采购制度,但在适用条件上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本文将通过对比分析,帮助读者了解这两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及其适用场景。
一、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事先确定详细的规格或具体要求。
时间紧迫: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情况。
价格总额难以计算:项目的价格总额难以事先计算出来,需要通过谈判来确定最终价格。
供应商数量有限:市场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数量有限,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
采购需求变更频繁:项目需求可能在采购过程中发生变化,需要通过谈判来调整采购方案。
二、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条件
竞争性磋商则更加注重综合评审,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尤其是涉及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领域的项目,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事先确定详细的规格或具体要求。
时间紧迫: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情况。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由于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情况。
采购需求多样化:项目需求多样化,需要通过多轮磋商来确定最佳采购方案。
供应商服务质量要求高: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信誉等有较高要求,需要进行全面评审。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市政府应急物资采购
某市政府为了快速采购一批应急物资,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由于时间紧迫,采购部门发布了谈判公告,并邀请了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经过多轮谈判后,最终选择了一家报价合理且能够迅速供货的供应商。在这一过程中,采购部门主要关注了供应商的报价和技术方案,确保物资能够及时到位。
案例二:某市文化活动策划服务采购
某市文化和旅游局为了采购一项文化活动策划服务,选择了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在发布磋商公告后,共有五家供应商参与磋商。经过多轮磋商和评审,最终选定了一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口碑的供应商。在这一过程中,采购部门不仅考虑了供应商的报价和技术方案,还重点考察了其服务质量、市场信誉和响应文件的完整性。
四、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在适用条件上存在明显差异。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时间紧迫、价格总额难以计算、供应商数量有限或采购需求变更频繁的项目;而竞争性磋商则更加注重综合评审,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时间紧迫、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以及采购需求多样化和服务质量要求高的项目。在选择采购方式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下列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是( )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项目
B.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C.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
D.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E.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