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中,环境保护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或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因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避免因违规行为而遭受严厉的行政处罚。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防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