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这一标准是基于国家的整体环境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来确定的,旨在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当地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这些区域中,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被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在噪声排放标准方面,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样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对于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而对于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但需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通过这种多层次、多部门协同制定的标准体系,能够确保噪声污染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噪声排放标准
1、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 )、居住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A.医疗卫生
B.文化教育
C.体育馆
D.机关团体办公
E.社会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