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对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来说,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以确保这些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得到保护。
对于已经存在的工业企业,如果需要进行改建或扩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如果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措施不达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也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控制噪声污染,保护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噪声排放标准
1、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 )、居住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A.医疗卫生
B.文化教育
C.体育馆
D.机关团体办公
E.社会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