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定中承担重要职责。首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
对于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应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这些区域内的噪声污染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影响较大,因此需要特别关注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后,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例如,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如果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措施不达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也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通过这些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够有效管理和控制噪声污染,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这一职责不仅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也是对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负责的具体体现。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噪声排放标准
1、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 )、居住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A.医疗卫生
B.文化教育
C.体育馆
D.机关团体办公
E.社会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