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政诉讼中,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是两种重要的管辖制度,它们确保了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了解如何处理这两种管辖制度的争议对于法律从业者和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认为受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如何处理移送管辖的争议:
- 发现管辖错误:受诉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 作出移送决定:受诉人民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移送材料:将案件的相关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接收法院审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移送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立案审理:符合条件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并继续审理。
- 当事人异议:如果当事人对移送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
指定管辖则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的争议作出的确定管辖权的决定。当两个或多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或者都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时,可以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何处理指定管辖的争议:
- 提出请求: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人民法院向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的请求。
- 提交材料:提交相关案件材料和争议情况说明。
- 上级法院审查:上级人民法院对争议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意见。
- 作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 执行决定: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按照决定继续审理案件。
- 当事人异议:如果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
案例分析: 某市一家企业因不服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件应当由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接到移送材料后,经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立案审理该案。如果当事人对该移送决定有异议,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另一案例中,A市和B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的行政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的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决定指定A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A市基层人民法院按照决定继续审理该案件。如果当事人对该指定管辖决定有异议,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在行政诉讼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确保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司法公正。同时,处理这两种管辖制度的争议也有明确的程序和步骤,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