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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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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所属版本: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介绍

专题更新时间:2025/12/04 11:59:07

大咖讲解: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王东兴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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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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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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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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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1)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6)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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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1、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上已设立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4、地役权的变动:同时享有/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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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1、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2、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4、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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