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考点解析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介绍
1、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2、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不动产物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4、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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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最基本,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1)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
(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5)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6)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
1、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上已设立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4、地役权的变动:同时享有/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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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晓
幽默风趣,思维导图总结精彩,考点层次分明。
主讲: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33网校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独家签约网课老师。某“双一流、211”高校副研究员、硕导,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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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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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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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航
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曾任中建一局集团项目执行经理,多年现场经验,对施工现场生产管理、现场安全、施工技术非常熟悉,在一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方面,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更有其独特的培训风格,其地毯式培训教学,准确打击知识点,每年都会帮助广大学员顺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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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凌俊
口诀一绝
主讲:目标控制(土木建筑),进度控制(水利),建筑施工安全,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安全
曾在设计院任职,线上线下多年培训行业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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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宗强
主讲:市政公用工程
从事建造师培训多年。经验丰富,命题方向把握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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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峰
封“神”级老师
主讲: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主要从事一级消防工程师、中级安全工程师等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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