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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建汪兴毅老师精讲班: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作者:233网校 2020-01-29 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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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汪兴毅老师简介

233网校二级建造师独家签约网课老师,某高校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建筑工程,专修工程法律法规。从事建造师、项目经理培训十余年,获得建设部建造师培训师资认证。自注册建造师开考以来,一直从事考前培训工作,积累和总结出一套简明实用的应试教学方法,教学紧扣考试大纲,深入浅出,洞悉考试命题,授课思路清晰、生动、易懂,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受到广大学员和培训机构的好评。针对在职学员的实际情况,帮助学员在最短时间掌握考纲内容,熟悉答题技巧,轻松过关。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Z2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主要种类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2Z2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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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行为

效力

两个法律关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转托他人代理

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

1、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的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无权代理

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1、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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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行为

效力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1、有效。特别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须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2、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一种被称为默示方式的特殊授权。

2014年二级真题】2. 单位甲委托自然人乙采购特种水泥,乙持授权委托书向供应商丙采购。由于缺货,丙向乙说明无法供货,乙表示愿意购买普通水泥代替,向丙出示加盖甲公章的空白合同。经查,丙不知乙授权不足的情况。关于甲、乙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属于法定代理

B.甲有权拒绝接受这批普通水泥

C.如甲拒绝,应由乙承担付款义务

D.甲应承担付款义务

233网校答案:D

233网校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类别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相对人故意行为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违法代理行为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015年一级真题】29. 在代理关系中,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A.相对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B.行为人自行承担

C.第三人自行承担

D.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33网校答案:A

233网校解析: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二级建造师汪兴毅老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课程讲义,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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