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确定管辖法院是解决争议的第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
一般地域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如果施工单位作为被告,那么应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工程通常属于不动产,因此这类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建设单位所在地或施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移送管辖:如果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例如,如果A市的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应由B市的人民法院管辖,应当将案件移送至B市的人民法院。
-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例如,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某一重大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重要提示:在签订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因管辖问题浪费时间和精力。此外,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充分考虑其专业性和公正性,确保能够有效解决争议。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管辖问题,为顺利解决争议提供法律保障。
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考点: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