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工程领域,表见代理风险是困扰众多企业的痛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表见代理的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1)代理人无实际代理权;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近期某省高院判决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项目经理擅自对外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法院最终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判决施工企业承担近千万元债务,这一判决再次为行业敲响警钟。
表见代理风险防控的关键措施应包括:
- 授权公示制度:在项目部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经理授权范围
- 权限告知程序:向重要合作方书面告知项目经理具体权限
- 印章分级管理:区分公司章、项目章、部门章的使用权限
- 交易确认机制:对重大交易设置双重确认程序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代理权管理制度。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表见代理风险尤为突出。建议总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个人不得代表分包单位作出承诺"等限制性条款。
从风险防范角度看,建筑企业还应定期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代理法律知识培训,建立代理行为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的法务团队对重大代理行为进行合规审查。只有构建起全方位的代理风险防控体系,才能有效避免表见代理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