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市场主体中,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典型的非法人组织,其参与工程建设的法律责任承担具有鲜明的特殊性,这是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重要考点。《民法典》第967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核心法律责任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 无限连带责任: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某建筑设计合伙事务所因设计错误导致工程损失时,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都可能被追偿。
- 代理权限广泛:普通合伙人的业务执行行为对其他合伙人具有约束力,这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尤为关键。
- 责任承担顺序特殊:根据《民法典》第973条,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责任。
实务中的典型风险包括:
- 合伙人擅自签订的工程合同可能对整个合伙企业产生约束力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也需承担责任
- 退伙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仍要负责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建筑装饰合伙企业因工程质量问题被索赔,法院判决:①先用合伙企业财产赔偿;②不足部分由所有合伙人(包括已退伙的)承担连带责任。
考试重点提示:
- 掌握《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39条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
- 区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在工程承包中的不同限制
- 注意合伙协议约定与法定责任的关系
- 理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合伙企业投标资格的特殊要求
备考时建议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关于合伙企业资质申请的特殊条款进行系统复习,并重点关注案例分析题中可能出现的'责任主体认定''赔偿顺序'等考点。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