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1. 债务已经履行:指承包人按约定全面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依约支付价款,双方义务履行完毕。需特别注意的是,『全面履行』包括标的物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所有合同条款的完全履行。
2. 债务相互抵销:当发承包双方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如互负金钱债务),任何一方可单方通知抵销。但存在三项例外:①依债务性质不能抵销(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②当事人另有约定;③法律规定禁止抵销的情形。
3. 标的物提存:当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下落不明时,承包人可依法将竣工工程提存。对于不宜提存的大型工程(如超高层建筑),可拍卖后提存价款。2025年某省高院判例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满30日视为交付,此后发包人拒不验收的即可启动提存程序。
4. 债权人免除债务:如发包人书面声明免除承包人部分质量违约责任。但需注意单方免除的效力限制——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如质保金返还争议),免除行为不生效。
5.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典型情形包括企业合并(如总承包单位兼并建设单位)或项目转让(开发商将在建工程连带施工合同一并转让给建筑商)。此时原合同关系消灭,但需办理书面终止协议。
实务中还需注意:①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②抵销不得附条件(如『工程结算完成才可抵销』的约定无效);③政府投资项目终止需经审批。掌握这些特殊规则对处理实际工程纠纷至关重要。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