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过程中,债务抵销与标的物提存是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需重点把握以下规则:
一、债务抵销的操作规范
1. 抵销条件: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如均为工程款货币债务),且无约定或法定禁止情形。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明确,工程质量违约金与工程进度款因性质不同不得抵销。
2. 程序要求:抵销必须通过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实务中建议采用EMS公证邮寄。通知中不得附加条件(如『待审计完成后方可抵销』的条款无效)。
3. 特殊限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具有特定用途的款项,依法不得主张抵销。
二、标的物提存的实务要点
1. 提存情形:当出现①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竣工验收(超过28天未答复)、②建设单位破产且无人接管、③发包方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时,承包方可申请提存。
2. 操作流程:
(1)不宜实物提存的工程项目(如地铁工程),应经第三方评估后拍卖,提存价款;
(2)提存机关通常为工程所在地公证处,需提交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等全套文件;
(3)提存费用一般占标的物价值的0.3%-1%,最终由债权人承担。
3. 风险防范:
(1)提存前必须完成书面催告程序;
(2)对于在建工程,需做好现场公证保全;
(3)涉及政府项目的,还需取得财政部门确认函。
典型案例启示:某EPC总承包项目因业主资金链断裂,施工单位通过同步主张工程款抵销与部分工程提存,既实现6000万元应收款回收,又避免1.2亿元停工损失。该案例凸显熟练掌握合同终止规则对工程企业风险管控的关键价值。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