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诉讼实践中,诉讼中止直接影响案件审理进度。《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了7种特殊中止情形,对施工企业维权具有重大影响:
一、必须中止的法定情形
- 主体资格待定:如施工单位被吊销资质后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
- 不可抗力阻碍:工地所在地突发自然灾害导致证据无法调取
- 先决法律关系未决: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尚未出具
二、建设工程特有中止事由
- 工程造价审计周期:政府投资项目需等待审计结果
- 平行诉讼冲突:同一工程款纠纷在仲裁和诉讼同时进行
- 司法鉴定延期:复杂结构安全鉴定超期未完成
典型案例:某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中,因设计单位突然破产导致技术鉴定中止,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6条裁定中止审理120日。
风险提示:施工企业遇中止情形时,应及时:
- 在10日内申请复议
- 收集中止事由消除证据
- 跟踪其他关联案件进展
- 做好诉讼时效中断证据保全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诉讼中止和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