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中,劳动合同的分类是第九章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重点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按就业方式可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这两种用工形式在劳动时间、计酬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传统就业的主要形式,劳动者需依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进行劳动。现行《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主要针对全日制用工,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程序。
而非全日制用工则具有灵活用工特征,其核心法律界定为: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这种用工形式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劳动者可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需特别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方式与全日制不同,通常只需缴纳工伤保险。
考试中常出现的混淆点在于:1)误认为非全日制用工无需任何书面协议(实际可订立简易合同);2)忽视非全日制劳动者可多重就业的特性;3)混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全日制需缴五险,非全日制通常仅缴工伤险)。
从建设工程实践来看,施工企业常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满足临时性、辅助性岗位需求,如保洁、临时安保等。但需警惕将本应全日制的岗位违法拆分为非全日制用工,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用工形式伪装’,需承担《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二倍工资赔偿责任。
2026年教材新增案例表明,某施工企业因安排混凝土工‘每天工作3小时,但连续工作3个工地’被判定为变相全日制用工,最终被责令补缴社保并支付赔偿金。这提示考生:实际用工性质判定不以合同表面约定为准,而综合考察劳动强度、工作连续性等实质特征。
备考建议:重点记忆《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量化标准(4小时/日、24小时/周),比较两种用工形式在合同形式、解约程序、社保缴纳等方面的差异,并结合施工企业典型案例理解法律适用。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劳动合同的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