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竣工验收是承包人实现工程款结算的关键环节。根据《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应对发包人无故拖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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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催告程序: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28日内(合同无约定时)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并书面催告发包人组织验收。催告函应明确引用合同条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注明逾期不验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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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验收成立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若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后:
-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验收(无约定时为28日)
- 已擅自使用工程 视为验收合格,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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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权:验收合格或视为合格后,承包人可立即主张工程结算款。若发包人拒不结算,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审核意见经双方确认后具有结算效力。
典型案例显示,某住宅项目发包人拖延验收达6个月,承包人通过公证送达催告函、收集物业提前使用证据,最终法院判决以承包人提交报告日为验收合格日,并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索赔。建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做好:①分阶段验收记录;②所有往来文件签收公证;③工程移交使用证据保全等风险防范措施。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劳动合同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