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民法典》第788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这一规定包含三个关键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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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前提条件:发包人的检查行为不得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秩序。若因频繁检查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可主张工期顺延及损失赔偿。2023年浙江某工地案例中,法院就因发包方每日三次突击检查判赔施工方误工损失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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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质量(需核对合格证、质检报告)、施工工艺(对照技术标准)、隐蔽工程验收(需提前24小时通知)。但无权要求披露与质量无关的商业机密,如具体供应商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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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处理:发现质量问题时,应通过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限期修正。若承包人拒绝整改,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相应部位工程款,但不得擅自扣减全部工程款。
需特别注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北京某商业综合体项目曾因发包方要求降低混凝土标号被处以罚款89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竣工验收阶段,发包人应依据施工图、验收规范等文件组织验收。若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将视为默认质量合格,丧失部分索赔权利。建议发包方建立包含日常巡查、节点验收、材料抽检的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并留存完整检查记录作为纠纷证据。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劳动合同的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