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延长《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川财规〔2025〕15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3〕4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0月31日,请予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10月23日
原文标题: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四川省政府采购工程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原文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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