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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考点(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来源:233网校 2020年8月25日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分类
内容
成立时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先成立、后生效①需批准、登记的;②附延缓条件的;③附期限的等
成立,但不生效行为(终局)无效效力待定的行为,被拒绝追认后,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
不能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登记批准才能生效的,由于其他原因未能生效

hot图.gif点拨

形态
虚伪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欺诈
胁迫
暴利行为
造成
当事人表意人自己欺诈人(分当事人或 第三人) 胁迫人 (不分当事人或 第三人)当事人
知情与否双方知情对方不知情 陷入错误他人欺诈 陷入错误陷入恐惧陷入困境
效果无效(不对抗善意取得人)可撤销(3 个月) 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可撤销(1 年) 例外:第三人 欺诈,相对人 不知情可撤销(1 年)可撤销(1 年)
无效
不生损害赔偿问题信赖利益的损害有什么损害,就赔偿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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