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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1-04-14 09:37:12

1、甲、乙、丙共同出资5000元买了一头牛,其中甲和乙各出资2000元,丙出资1000元。某天,该牛踢伤小孩丁,需赔偿医疗费8000元。因资金紧张,甲、丙主张将牛卖掉还债,乙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三人对份额没有约定。视为等额享有

B、甲、丙份额合计已经超过50%.有权处分该牛

C、甲、乙、丙可以主张其赔偿责任以5000元为限

D、若乙不同意,则甲、丙不能出卖该牛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甲、乙、丙对牛构成按份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题应当根据出资比例确定份额,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物须经2/3以上份额按份共有人同意,甲、乙的份额不足2/3,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共有物致人损害的,共有人对外负担连带责任,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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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于4月1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应在合同订立之日起7个月内交货.交货时甲付款。则关于合同履行期间的计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期间应从4月1日开始计算

B、期间应从4月2日开始计算

C、期间至11月1日届满

D、期间至12月2日届满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履行期间的计算问题。对于期间的计算,应从约定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廷期间至第一个工作日的最后24时,但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时间截止。本题答案为B。

3、2013年5月10日,A地的甲小学与B地的乙服装公司订立承揽合同,由甲小学提供样品,乙公司自备原材料,为甲公司加工校服,2013年8月10日交付货物,甲小学货到付款。以下说法何者是正确的?

A、如果2013年7月10日,A地发生地震,甲小学的校舍完全毁损。此时,甲小学有权解除合同

B、如果2013年7月10日,乙公司将其厂房、加工设备转让给丙公司,甲小学无权解除合同.只能待2013年8月10日后,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C、如果2013年8月10日,乙公司未交付校服,甲小学有权解除合同

D、如果甲小学订购该批校服,是为了在2013年8月11日迎接国家领导人的典礼上使用.则若2013年8月10日,乙公司未交付校服,甲小学有权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典》563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A地发生地震,甲小学的校舍完全毁损的事实,并未导致甲、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地震为由解除合同,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处置厂房、设备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履行,甲小学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甲小学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公司的预期违约责任,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待债务到期后,追究乙公司的现实违约责任,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乙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甲小学需经催告后,方能解除合同,C选项错误。在甲小学需要校服用于接待工作的情况下.乙公司的迟延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甲小学可立即解除合同,D选项正确。

4、甲下班回家途中,被一从某楼房中扔出的烟灰缸砸成重伤,该栋楼房住了70户人家,但不能查明烟灰缸是从哪一家扔出的。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有权请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甲有权请求所有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业主乙如能证明自己不可能扔烟灰缸。则甲无权要求乙对损害予以补偿

D、甲如不能证明烟灰缸是谁扔的,则由甲自己承担全部损害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题中,甲可以请求该栋楼房中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适当补偿。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业主乙如能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就不负有对甲的损害予以法定补偿的义务,故C选项正确。本题并不是因为物业公司违反安保义务造成的,甲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故B选项错误。

5、甲乙夫妻共有一套房屋市值100万,登记在甲名下。甲擅自和丙达成协议,以房屋抵偿甲欠丙的80万元借款.该笔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房屋过户给丙后,乙反对并要求丙退回房屋。经查,乙和丙是同父异母的姐妹,丙曾向乙借住过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为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丙构成善意取得

B、丙明知房屋为甲、乙共有而低价购买,故甲、丙之间的协议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C、因80万元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故乙无权反对甲、丙之间的协议

D、因丙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知情,故丙不构成善意取得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由此可知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无权处分,其构成要件为:(1)受让人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不动产完成登记、动产完成交付。本题中,甲乙夫妻共有房屋虽登记在甲名下但不影响属于夫妻共有。甲擅自处分构成无权处分,但丙曾向乙借住过该房屋,对物权状况知情,故不符合善意这一主观要件,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B错,不选。明显不合理低价,指的是达不到市场价值的70%,本题中80万价格不属于不合理低价,而且丙虽知情,但并未与甲恶意串通,故B选项错误。80万元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但如何清偿仍需要双方协议,甲不能擅自处分共有物。即不能混淆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和夫妻共有物之处分。故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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