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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知》考前模拟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20年10月5日

1.关于公司的合并或分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合并产生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

B.公司合并或分立必须经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清算程序非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必经程序

D.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公司合并的后果,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分立的程序,公司分立的后果。本题考查公司的合并、分立规则。 A选项,根据《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在解散时才需经过清算程序,公司合并或分立时不须清算。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理解,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实就是公司的股东

D.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本题考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A选项,《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第2款可知,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该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资格,其中并未规定实际控制人或者是实际控制人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D选项,《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由该条第二、三项可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既不是公司的股东,更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C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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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紫璃公司的注册地在昆仑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但其主要营业机构位于蜀国临安,是一家由宜居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紫璃公司在蜀国欠下烛龙公司900万元债务。关于该笔债务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若该笔债务是因宜居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所致,则烛龙公司可主张由紫璃公司和宜居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若紫璃公司到期难以清偿债务,濒临破产,则烛龙公司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宜居公司投入紫璃公司的财产以及在紫璃公司享有的股权

C.若该笔债务是因宜居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进行关联交易所致,并进而造成紫璃公司利益受损,则烛龙公司可主张由该控股股东与紫璃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而紫璃公司也可向该控股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D.该债务应以临安主营机构以及紫璃公司位于昆仑国总部的全部财产来清偿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股东权的特征与原则,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本题考查的是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决策失误并不构成滥用股东权利,股东宜居公司不符合前述条款所规定的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其不应与紫璃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错误。依据公司法原理,宜居公司投入紫璃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紫璃公司所有,而宜居公司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因而执行股权是正确的,但公司财产属于紫璃,宜居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B选项错误。宜居公司的控股股东对于紫璃公司来说是第三人,根据前述条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中并不包含实际控制人,因而烛龙公司不能主张宜居公司的控股股东与紫璃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责任,但《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前段错误,而后段正确,总体而言,C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题中,紫璃公司的全部财产即为临安主营机构和昆仑国总部的财产,D选项正确。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ABC选项错误,不当选。

4.关于公司的变更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B.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须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公司变更的概念及内容,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登记。本题考查公司变更程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登记。 A选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即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须变更登记,只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即减少注册资本应在公告之日起45日之后申请,而非在45日之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即公司分立,应在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D选项错误,不当选。

5.甲、乙、丙三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出资筹建青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获得工商登记之前,发起人为公司的设立进行了很多准备活动。2016年2月,甲以自己的名义与朝阳公司订立合同租赁仓库一间。2016年4月,乙以青天筹建组的名义与朝凤公司订立合同购买货车一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朝阳公司可以请求甲支付租赁费用

B.若青天公司成立后使用了仓库,则朝阳公司可以请求青天公司支付租赁费用

C.青天公司若设立成功,则必须支付朝凤公司的合同价款

D.若公司设立失败,朝阳公司和朝凤公司均可请求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本题考查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 A、B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甲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朝阳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朝阳公司可以请求甲承担合同责任,支付租赁费用,A选项正确,不当选。青天公司成立后使用了仓库,实际享有合同的权利,因此朝阳公司可以请求青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支付租赁费用,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发起人乙用设立中青天公司的名义与朝凤公司签订买卖合同,青天公司成立后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向朝凤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但是,若青天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朝凤公司签订合同,可不承担合同责任,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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