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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二》模拟题目答案每日一练(10.26)

来源:233网校 2022-10-26 09: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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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汪大夫妇系小汪的生父母。2010年6月,小汪被汪二夫妇(汪二系汪大的同胞哥哥)收养。后汪二经常虐待小汪,在多方劝阻后,汪二仍不知收敛。2014年4月。马某通过其新浪微博发文(配8张脸部经“马赛克”处理的女童受伤照片):某夫妇收养一六岁女童,虐待行为在去年被发现,现女童伤情日渐严重,恳请媒体和大家的协助。该博文被广泛转发后,汪大夫妇认为马某侵犯了小汪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汪大夫妇有抚养小汪的能力,则其不能将小汪送养给汪二夫妇

B、若汪大夫妇因汪二虐待小汪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则汪二夫妇可要求适当补偿其已支出的抚养费

C、马某并未侵犯小汪的肖像权

D、马某侵犯了小汪的隐私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1)根据《民法典》第1099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这一条件的限制。本案中,汪大与汪二系同胞兄弟,两人之间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故即使汪大夫妇有抚养小汪的能力,汪大夫妇可以送养、汪二夫妇也可以收养小汪。因此,A选项不正确。(2)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本案中,若汪大夫妇因汪二虐待小汪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则汪二夫妇无权要求汪大夫妇适当补偿其已支出的抚养费。因此,B选项不正确。(3)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在民法理论中.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其一,使用自然人肖像未经其同意;其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本案中,马某将经过“马赛克”处理的小汪照片在微博上公布虽然未征得小汪的同意,但是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故未侵犯小汪的肖像权。因此,C选项正确。(4)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在民法理论中。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根据受害人有隐私被侵害的损害后果、行为人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马某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节制的,虽然博文中有“收养”二字,但是博文与照片结合后.他人并不能明显识别出受害女童就是小汪,故马某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并且,马某主观上也不存在侵犯小汪隐私权的故意;故马某未侵犯小汪的隐私权。因此,D选项不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C。

2、甲为某公司员工,在工作中获取了乙犯罪的证据,便找到乙说:“你的车不错,低价卖给我,否则举报你犯罪”。乙照做,于2018年5月签订车辆买卖合同,6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手续完成后甲将证据交给乙。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不得向甲主张撤销其出卖行为

B、乙的撤销通知自到达甲时,买卖合同失效

C、甲不得向乙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甲是胁迫方没有撤销权,乙是受胁迫方有撤销权。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可撤销行为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予以撤销,不能通知撤销,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题属于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3、2018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8万元的名贵宠物狗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第三人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2018年6月6日,宠物狗产狗崽市值2万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8年10月1日宠物狗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9年6月6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放弃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429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430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本题中,甲将自己饲养的宠物狗质押交付给乙时,乙取得动产质权,并有权收取质物的天然孳息即狗崽,而无须交由甲处置,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432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因乙照管不善导致宠物狗死亡的,乙需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437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若质权人乙未及时实现质权,甲有权请求其及时行使,故C选项正确。《民法典》第435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题中,乙可放弃债务人甲提供的质权的,其他担保人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故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4、胡某将一批红松木交给春兰公司,要求春兰公司将该批红松木加工成一个书橱和两张双人床。为此,双方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春兰公司将给书橱安装门把手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应当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胡某负责

B、若春兰公司擅自将双人床的加工工作交给第三人,则胡某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C、胡某有权随时变更工作要求,且无需赔偿因此给春兰公司造成的损失

D、胡某有权随时解除该加工承揽合同,且无需赔偿因此给春兰公司造成的损失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773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本案中,当春兰公司将给书橱安装门把手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时,春兰公司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胡某负责,而不是由第三人向胡某负责。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民法典》第772条第二款:“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可知,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时,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加工双人床的工作系主要工作,若春兰公司将该工作交给第三人,则胡某有权解除该加工承揽合同。因此,B项正确,当选。《民法典》第777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胡某的确有权随时变更工作要求,但其应赔偿因此给春兰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民法典》第787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胡某只能在春兰公司完成工作前的任意时间内解除该合同。且其应赔偿因此给春兰公司造成的损失。因此,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选B。

5、苗某(68岁)听说金泰商场最近在搞促销活动,于是一大早就在商场门口排队等候。上午9点,商场准时开门,苗某率先冲进去,因地面湿滑,苗某一下子摔倒在地。见当时没有什么不良反应,苗某继续抢购。在买衣服时,苗某和另一名妇女为了抢购一件衣服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正在一旁值班的保安未上前制止。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后来苗某发现因滑倒而造成膝盖肿胀,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来承担

B、若苗某被该妇女打伤,则苗某只能要求该妇女承担赔偿责任

C、若苗某被该妇女打伤,则苗某可以直接找商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D、若苗某被该妇女打伤,则苗某必须先找该妇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该妇女无法找到或无力赔偿时,才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补充责任的特殊之处在于责任的承担有严格的顺序先后。本案中,若苗某发现是因滑倒而造成的膝盖肿胀。则商场应承担因自身的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此,A项不正确,不当选。若苗某被该妇女打伤,则属于第三人侵权,此时因商场未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商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具体操作上,苗某应先找该妇女主张侵权责任,当该妇女无法找到或无力赔偿时,苗某才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B项不正确,不当选;C项不正确,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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