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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二》模拟题目答案每日一练(10.30)

来源:233网校 2022-10-28 10: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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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9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英姿服饰有限公司。甲用一套房屋作价1000万元出资,用作公司厂房。经评估,公司发现其价值实际应为700万元。乙把租赁的油罐车用于出资,公司对此不知情。丙用60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后经查明发现该笔资金系丙贪污所得。2018年3月,郑某新加入英姿服饰有限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甲需要补足300万元差价

B、油罐车所有人无权追回该车辆

C、丙出资无效

D、郑某不对甲欠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正确。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属于出资不实,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郑某属于后加入股东,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因公司为善意不知情,车辆所有人无权追回该出资,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故B项正确。以违法犯罪资金出资,在追缴时需要通过处置股权的方式予以追究和处罚,说明出资已经有效形成股权,故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C。

2、甲、乙、丙、丁4人合伙设立一个合伙企业,甲出资10万元,乙、丙、丁分别出资20万元、8万元、15万元。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在未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8万元转让给了丁,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给其债权人戊,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了合伙企业之外的己。后合伙企业由于出现解散事由而进入清算阶段,在开始清算前丁将10万元的合伙财产转让给了庚,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辛(对合伙企业享有50万元债权)对此提出异议。下列表述中哪一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给丁,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也不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B、乙的行为违法,因为其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C、合伙企业不得以丁的行为对抗善意第三人辛,仍应偿还对债权人辛的全部债务

D、丙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乙、丁有优先受让权,而甲则没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甲转让其出资份额给丁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故A项错误。B项原因描述错误,依据该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也不能选。C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D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8万元份额后,还有2万元份额。甲并不因为转让行为而退出合伙企业,仍然有优先受让权。综上所述,本题选C。

3、张三、李四、王五、赵六经协商一致决定设立名为“三里屯”有限合伙企业,四人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拟定一份合伙协议,关于该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岀资

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C、合伙人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担亏损

D、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选项不当选。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其他出资方式和普通合伙人一致。B选项不当选。参见《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C选项不当选。前半句“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正确,但后半句“而不承担亏损”错误。D选项当选。有限合伙人一节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普通合伙人的规则。就入伙问题,比照《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允许“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4、甲从乙处购买了一批桌椅,向乙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并注明“不得转让”。乙将该汇票转让给15岁的丙,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向丙转让汇票的行为不合法

B、若丙再次背书转让汇票,乙对丙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C、若丙不慎丢失汇票,可及时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D、若丙背书转让该汇票,汇票将失去支付作用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选项考查的是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法》第27条第1款、第2款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因此,汇票权利可以转让或授予他人行使,但出票人标注“不得转让”的,汇票不得转让。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B选项考查的是背书人禁止转让的效力。《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甲作为背书人已载明“不得转让”,乙再次背书转让的,乙不承担保证责任。另补充《票据法》关于“附条件”的规定:根据第22条关于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未记载或附条件的,汇票无效;根据第33条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C选项考查的是票据丧失时的补救。《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13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有三种:一是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支付;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选项考查的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的效力。《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根据题干,丙年仅15岁,因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初步判断丙的签章无效;根据第6条的后半句,可知丙之签章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若其他签章不存在无效事由,被背书人仍可行使票据权利。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5、天元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智能音响生产业务,袁声、袁音、袁乐三人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2018年3月,免除袁声欠缴的出资款200万元,决议公司生产转向智能声控技术开发,袁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该决议。针对免除袁声200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袁音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决议无效,袁声的出资义务不能免除

B、该决议有效,袁声的出资义务已经免除

C、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免除袁声的出资义务

D、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袁声还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再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股东按期足额出资属于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会对袁声的出资义务免除决议属于无效决议,该出资义务不能被免除。A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袁声作为发起人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属于设立阶段的股东出资不足,其应当对其他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对所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定注意,是对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说法不严谨,错误。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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