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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二》模拟题目答案每日一练(11.15)

来源:233网校 2022-11-15 08: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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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李某二人酒后偶遇精神病人吴某,为发泄情绪,对其随意殴打,致其轻伤,花去治疗费用1万元。案发后,李某逃匿,张某被抓获并被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如张某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张某与吴某的近亲属进行刑事和解

B、如吴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将张某和李某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C、如吴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按撤诉处理

D、如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第六章的罪名,不属于刑事和解(《刑法》第四章、第五章)的案件范围,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83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95条第1、2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C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D项错误。

2、因邻里矛盾,周某殴打侯某致其伤重不治。关于法庭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法庭发现周某可能有自首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B、周某当庭检举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法庭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査

C、法庭发现周某还涉嫌盗窃罪,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D、庭审中,周某的辩护律师王某被责令退出法庭后,王某不得继续担任周某的辩护律师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77条的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所以,A项正确。法院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97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C选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10条的规定,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岀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后,具结保证书,保证服从法庭指挥、不再扰乱法庭秩序的,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担任同一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擅自退庭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三)被拘留或者具结保证书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由此可见,如果仅是第一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如果具结保证,经过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辩护人,所以D选项错误。

3、某市教育局局长李某因违反财经纪律被给予撤职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应同时降低李某的级别

B、李某的受处分期间为18个月

C、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D、李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64条第3款的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对李某执行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李某的级别。故A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李某的受处分期间应为24个月。故B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档次;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可以晋升工资档次。题中李某受到的是撤职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既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故C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①处分;……《公务员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因此,李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而不是申请仲裁。故D选项错误。

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因为打架斗殴被区公安分局作岀拘留5天罚款3000元处罚,关于行政拘留,应当送达看守所执行,如果要申请暂缓执行,应当先就拘留处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公安局审查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人或缴纳2000元保证金的方式,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B、李某殴打孙某,孙某报警,民警岀警后认为需要传唤李某接受调查的,必须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且不得强制传唤,警察询问孙某,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甲区公安分局接到举报,辖区内某酒馆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于是派警察前往检查,要求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和区公安局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査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D、王某殴打朱某致轻微伤,经公安机关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的,对王某不予处罚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是拘留所,而不是看守所。暂缓执行期间应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张某被决定拘留5天,应交纳1000元保证金,而不是2000元。故A选项错误。原则上使用传唤证传唤;现场办案可以口头传唤,但必须出示工作证件,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可强制传唤;对被害人和证人可以在单位、住所或公安机关询问。故B选项错误。检査住所,应双证齐全;检査其他的,原则上应双证,但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只出示工作证件就可以当场检查。故C选项错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由此可知,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再予以处罚。故D选项正确。

5、2022年1月15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就王某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实施现场检查,王某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执法人员予以注明。1月20日,该局作岀扣押决定,对有关财物实施扣押(未制作扣押清单)。王某起诉请求撤销扣押行为,并以被扣财物损毁为由请求赔偿损失。审理期间,区市场监管局于3月10日解除了扣押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现场笔录无王某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王某如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可申请法庭通知行政执法人员岀庭说明

C、因无扣押财物清单,无法证明王某损失,法院确定由被告就损害情况举证

D、法院应判决撤销被告的扣押行为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本题中,虽然王某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但其上由执法人员注明原因,不妨碍该证据的证明作用。A选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B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行诉法解释》第47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C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依照该条规定,当行政行为没有可撤销内容的时候,只能适用确认违法判决,不能适用撤销判决,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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