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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二》模拟题目答案每日一练(11.16)

来源:233网校 2022-11-16 09: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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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和乙系再婚夫妻。2014年3月,甲将乙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年4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和好。同年11月,甲再次将乙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经查:甲名下有存款40万元,其中有30万元属于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拆迁所得的拆迁款;乙名下有夫妻共同存款25万元,在离婚期间乙将其中的20万元转移至其兄名下。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乙在法院调解和好后的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则法院不予受理,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

B、甲的30万元房屋拆迁款系婚后取得,故该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在分割乙名下的存款时。对乙可以少分

D、若甲在离婚后才发现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其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7项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中,甲是“原告”、乙是“被告”,故乙再次起诉不受前述限制。因此,A选项错误。(2)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本案中,虽然甲30万元的房屋拆迁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该30万元是由甲婚前个人房屋转化而来的.在甲和乙没有约定该3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该30万元属于甲的个人财产。因此,B选项错误。(3)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因乙在离婚期问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0万元转移至其兄名下,故在分割乙名下的存款时,对乙可以少分。因此,C选项正确。(4)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父子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若甲在离婚后才发现乙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其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选C。

2、汪某将其父老汪去世时留下的珍贵研究手稿赠与其父之母校。并且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该手稿只能用于本校科研参考,不得转让和出卖。但该大学在接受甲的捐款时.将该手稿赠给甲。下列错误的是?()

A、该大学对甲的赠与无效,甲不能取得手稿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甲的赠与无效,但甲已取得手稿的所有权

C、只有经汪某同意后,甲才能取得手稿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甲的赠与有效,甲已取得手稿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附加的负担仅为合同上的限制。而不能否认学校已经取得该赠与物的所有权。据此,本案中,学校是所有人,其转赠行为是有权处分而不是无权处分,故A、B选项关于“该大学对甲的赠与无效”的表述是错误的。即使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限制受赠人对于该赠与物的处分权,该限制也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受赠人违反赠与合同所附的条件的,赠与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可以援引《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并向受赠人主张返还赠与物。《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问题在于,如果赠与人不行使撤销权并向受赠人追回赠与物,就不能否定赠与人的处分权。既然本案中大学与甲之间的转赠行为有效,那么,甲可以依据有效合同取得手稿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当然,这并不妨碍汪某事后追究大学的违约责任。故,A、B、C选项错误,当选。

3、2014年12月1日,袁某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刘某,租期2年。2015年3月6日,因房屋价格上涨,袁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其外甥吴某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5月1日,吴某来收房,刘某才知该房已被出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对抗吴某

B、刘某不能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向袁某主张赔偿

C、刘某可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袁某与吴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即使吴某依据有效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也无权要求刘某腾房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726条规定,买受人吴某并非法律所保护的出租人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房屋也未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刘某可以对其主张优先购买权。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C选项说法均错误,不当选。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吴某无权请求刘某搬出房屋。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利达公司于2015年1月与改威公司签订了《沥青改性加工合同》,约定利达公司提供基质沥青暂定2000吨,改威公司按照对方实际需求将其加工成改性沥青。合同履行后,2015年4月经改威公司确认,其尚存利达公司的基质沥青450吨。2018年5月利达公司向改威公司发函催告返还剩余沥青,改威公司随即告知库存基质沥青已经灭失。双方遂起纠纷。据此,下列说法是错误的是?()

A、若利达公司尚欠付改威公司加工费,改威公司可以就存留沥青行使相应留置权

B、利达公司基于物权主张改威公司返还存留沥青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C、利达公司向改威公司主张沥青灭失的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D、利达公司对存留沥青的灭失后果应按照“轻过失免责”处理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783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工作成果属于定作人所有,包括原材料。利达公司可就剩余原材料行使留置权。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法典》第458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加工成果和剩余材料,定作人作为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利达公司有权要求改威公司返还剩余基质沥青,但该项动产未予登记,其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B选项说法不正确,当选。利达公司基于物权受到侵害(沥青因管理不善而灭失)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当然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该期间应自权利人知道受侵害时起算。2018年5月利达公司向改威公司发函催告时才知库存基质沥青已经灭失。至起诉时未届满3年。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利达公司对存留沥青的保管义务是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产生,并非无因管理。基于有偿合同而产生的管理责任,不适用“轻过失免责”原则。D选项说法不正确,当选。

5、金达公司欠利合公司货款10万元,利合公司委托金达公司装修商铺店面,共欠金达公司装修费5万元。当前利合公司所欠金达公司的装修费已经到期,而金达公司欠利合公司的货款尚未到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金达公司不能采用法定抵销来抵销所欠货款

B、金达公司欲以装修费抵销所欠利合公司的货款,无须经过利合公司的同意

C、双方属于不同的债务,因此不得互相抵销债款

D、金达公司若主张相互抵销欠款,应经过利合公司的同意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抵销分为合意抵销和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可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抵销,该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合意抵销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为的抵销。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而合意抵销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法定抵销要求主动债权已到期,而对于合意抵销而言,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当事人基于法定抵销而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达到对方时生效。而对于合意抵销,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本题中,因为利合公司欠金达公司的装修费已经到期,因此金达公司可以适用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权是形成权的一种,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即可适用,但是应当通知对方。因此金达公司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无须经过利合公司的同意。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均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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