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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生死之战·刑法篇(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9日

正解思路:根据我国刑法第 240 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的行为之一就可构成拐卖儿童罪,因此在本案当中,甲将婴儿卖给乙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而甲所出卖的婴儿只是其捡来的弃婴,甲对该婴儿并没有扶养义务,所以甲不构成遗弃罪。

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该婴儿在被甲捡到之时就已经脱离了其监护人的监管,所以甲不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 265 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虽然虚构婴儿是自己新生的事实,隐瞒了捡来的弃婴进行出售的真相,但是其真正取得财物并不是因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而是出售孩子的行为,因此本题不能认定是诈骗罪。

因此,选项 A 、 B 、 C 都是错误的。

举一反三:在拐卖过程当中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刑法第 240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除了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这一情形之外,其他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有:(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 3 人以上;( 3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四、侵犯财产罪

( 2000 .卷二.单. 30 .)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 3000 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 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 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 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 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参考答案: D

本题考点:盗窃罪的认定以及转化型抢劫罪

正解思路:首先,甲、乙共同盗窃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此数额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其次,根据刑法第 269 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即是转化型抢劫罪。乙在甲逃脱后对前来抓捕的被害人丙使用暴力,这是与甲共同犯罪以外的行为,因此,其行为转化为抢劫罪,而甲则定盗窃罪。

举一反三:( 1 )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第一,侵犯的客体上,抢劫罪同时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而抢夺罪、盗窃罪则不侵犯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虽然也威胁人身权益和其他权益,但是并非抢劫罪的当面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第二,犯罪手段上,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盗窃是秘密窃取,抢夺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敲诈勒索罪是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财物。第三,在数额上,抢劫罪未规定起点数额,而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都将数额情节作为认定犯罪的必要条件。

( 2 )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内容。刑法第 263 条共规定了 8 项,包括: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有这些情形的,将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000 .卷二.单. 8 .)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A 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B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 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D 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 B

本题考点: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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